安康市室内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安康市室内装饰协会,英文名称为:ANKANG 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AI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室内装饰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和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向市政府发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行业自律,为行业提供服务,促进行业发展。在全市范围内团结和组织室内装饰行业的企业,为我市具有民族特色和现代化水平的室内装饰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安康市工商联,接受安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陕西省安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组织起草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条例,并协助政府推行有关的行业法规、条例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开展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工作;组织起草提出技术标准草案,监督和评定室内装饰工程质量;
(三)推动部门、地区、企业之间发展横向经济联系,促进室内装饰产品配套和行业的协调发展;
(四)组织行业信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编辑有关资料,出版内部刊物,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动态;
(五)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技术、管理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推动企业走向市场;
(六)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地市和省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并提出建议事项;
(八)组织会员参加省内外展览和经济活动,开展有益于企业、行业和社会的公益事业;
(九)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调处会员纠纷,协调同行业之间关系;
(十)完成并配合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赋予的各项工作;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心社会活动并具有相应能力;
(二)承认本协会的章程,并愿意履行会员的义务;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愿为本协会积极工作;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和室内装饰用品、设备、器材及其行业的原材料、配件等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有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设计、技术开发、信息服务、教育、管理等相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六)凡愿为发展室内装饰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有相关组织和会员推荐,填写入会登记表,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先进经验,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七)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参会人数超过半数方可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监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导师;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专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协会工作任务;
(十一)承担行业管理部门和中、省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十二)听取会长、监事长工作述职;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参会人数超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参会人数超过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从常务理事中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处理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要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有较强的代表性,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或行业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负责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贯彻本会各项决定。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协会健康规范合法的运行,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不规定人数。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中提名得票最高者当选或由监事会自行决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职务。监事会成员也不得兼任协会理事会所有职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有较高威信,有较大影响,为人公道正派;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是协会常设机构,也是监督机构,可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协会内所有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等情况。
(四)检查协会财务工作,并向协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社会各界人士及团体的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本章程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制定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监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监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